镇江新闻网讯 前天,从市医保局传出消息,为做好我市返乡农民工的帮扶工作,市医保局日前出台《关于加强返乡农民工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》,切实解决农民工返乡后医疗保险的参保、异地关系接续、异地险种变更等问题。
根据通知精神,返乡农民工在外地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,回镇后如继续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,医保关系实行无障碍转接,在外地的保龄和视同保龄可在本市连续计算。如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龄,累计参保年限达到要求的,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。
返乡农民工在外地打工期间参加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“新农合”,回镇后如参加我市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,可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,按4%的比例补缴其在外地参加居民基本保险期间的保费差额,其在外地缴纳居民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,可按本地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予以累计计算。
返乡农民工已在外地参加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“新农合”,回镇后又参加本地医疗保险的,发生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时,可先在外地报销费用后,再持相关报销凭证及医疗费用分割单,按本市医疗费用报销规定结算;也可先在本市按规定报销费用后,再持相关报销凭证及医疗费用分割单去外参保地办理报销。
返乡农民工回镇后未及时参加本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,及时帮助其补办2009年度参保手续;参保缴费的返乡农民工,如未能及时续费造成停保的视作欠费处理,年度内续保时补缴清当年度保费后,续保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本地医保规定予以补偿。(王 翔)